(2017)浙112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殷松娇、赵海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松娇,赵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殷松娇,女,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赵海兵,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松娇与被执行人赵海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海兵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祯埠乡祯埠村官坑麻斜自然村8-6号房屋所占有的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