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继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继承,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继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继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沈继承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启东市汇龙镇“百味轩”饭店出发,途径民乐路、港东路,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港西路路口时,与前方等候绿灯放行的由蒋某驾驶的沪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交警接到蒋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沈继承带至启东市中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沈继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3mg/100ml。被告人沈继承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沈继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蒋某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500元,取得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继承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蔡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车辆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对沈继承血液中乙醇含量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路线图、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信息,被告人沈继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继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继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继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继承赔偿被害人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继承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继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玮琳书 记 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