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郝丽新诉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新,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97号原告:郝丽新,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商贸城二楼商服002、007、00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永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被告:芦桂侠,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青冈镇。原告郝丽新与被告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郝丽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郝丽新负担。审判长 白文联审判员 王淑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筱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