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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郝丽新诉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新,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897号原告:郝丽新,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商贸城二楼商服002、007、00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永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被告:芦桂侠,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青冈镇。原告郝丽新与被告大庆市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永生、芦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郝丽新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郝丽新负担。审判长  白文联审判员  王淑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筱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