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谭辉与李福军、成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辉,李福军,成莲,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617号原告:谭辉,女,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告:李福军,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成莲,女,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101室。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辉与被告李福军、成莲、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谭辉负担。审 判 长 蒋为华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人民陪审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