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235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786901887),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内。法定代表人姚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祥,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宏,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严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通州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627.04元,并以各期欠缴物业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各当年7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0年6月30日,原、被告就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房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年的7月1日全额支付当年度服务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99.85平方米,根据约定,被告每年应交物业服务费1437.84元。被告欠缴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累计8627.0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严华未到庭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前期物业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并对缴费标准、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2、房屋交接书,证明被告办理了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房屋的收房手续。3、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不动产电子登记簿,证明在原告主张物业费欠费期间,被告系案涉物业的产权人。被告严华未应诉答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8月7日,原、被告就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1、合同生效时间为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2、原告负责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3、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业主需在每年的7月1日全额交纳当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按日千分之一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案涉房屋所在的住宅区迄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自房屋交付之初在上述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另查,被告严华系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9.85㎡,物业类型为住宅。被告严华未缴纳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根据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应在每年7月1日前缴纳当周期(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被告欠缴物业费的时间区段为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72个月。结合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物业费单价,被告累计欠缴的物业费总额为8627.04(99.85*1.2*7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在未提出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拒交物业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南世纪花城2幢1306室201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627.04元。二、被告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五给付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在2011年-2017年期间,以每年欠缴物业费1437.8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1年7月1日、2012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828元,由被告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开户信息: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沈忠华审 判 员 陆栋梁人民陪审员 季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