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忠良与被告东港市日盛精品二手车、第三人曲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良,东港市日盛精品二手车,曲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736号原告汪忠良,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东港市日盛精品二手车。住所地东港市土房南华萌制衣楼下。负责人宋成霖,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不详。第三人曲国强,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不详。原告汪忠良与被告东港市日盛精品二手车、第三人曲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原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