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佳欣与茅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欣,茅之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720号原告:李佳欣,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之恩,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李佳欣与被告茅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佳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佳欣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袁晓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