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韩琦。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主要负责人:孙俊如。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凤昌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丁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