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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韩琦。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主要负责人:孙俊如。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凤昌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丁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