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纪昌与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纪昌,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魏纪昌,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法定代表人:刘太林,该公司负责人。魏纪昌与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已关闭停产,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已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红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