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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喇松龙申请执行叶立贵债务纠纷执恢6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松龙,叶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喇松龙,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叶立贵,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喇松龙申请执行叶立贵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22日作出的(2005)盐源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立贵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开户账号的账户内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立贵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503.10元冻结后扣划至我院案款专户(账户名:盐源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源县支行向阳街分理处,请注明:“叶立贵支付执行款”)中,扣划完成后解除本裁定书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何韫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