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贵才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才,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898号原告:王贵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才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贵才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芳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