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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29邹曙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曙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52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曙宏(曾用名邹曙红),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邹曙宏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21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邹曙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曙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曙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00时许,被告人邹曙宏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女人街依之风服装店门口路段,与王某停在事发路段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后被告人邹曙宏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黄埭镇春丰路黄埭派出所门口被抓获。被告人邹曙宏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邹曙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被告人邹曙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邹曙宏赔偿王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曙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包某、周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曙宏的供述和辩解,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曙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曙宏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曙宏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曙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曙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曙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东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