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7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泉红与被执行人孙德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泉红,孙德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489号申请人刘泉红。被执行人孙德瑶。申请人刘泉红与被执行人孙德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4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其义务。2017年9月11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孙德瑶所有的陕E294**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后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被执行人孙德瑶自愿将该扣押车辆以14900元价格折抵给申请人刘泉红。申请人表示同意,折抵后案结事了。该车的过户等手续由申请人刘泉红承担,此后,该长安牌面包车(陕E294**)归刘泉红所有。本案执行费由申请人刘泉红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