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叶学武与陈海龙、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武,陈海龙,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531号原告:叶学武,男,回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陈海龙,男,汉族,37岁,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周红梅,女,汉族,35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叶学武与被告陈海龙、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学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学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叶学武负担。审 判 长 张恒宁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人民陪审员 赵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