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559号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计2446元,由原告峡江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