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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丽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平,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暂住韶关市武江区。2017年6月21日因吸毒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丽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丽平乘坐韶关19路公交车伺机扒窃。当公交车行至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东公交车站时,黄丽平趁车内乘客拥挤,将李某1挎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万元、银行卡等财物)盗走。后黄丽平在逃离现场途中被人赃并获。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2013年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4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武江分局处于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扣押在案的钱包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指控及另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黄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人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相片、大字报、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丽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