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靖、徐慧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靖,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徐慧,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靖与被执行人徐慧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慧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