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声铭、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声铭,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声铭,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斌,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在江西省南昌市赣江监狱11监区服刑,本院在执行黄声铭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徐斌所有的位于南昌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郁金香苑4栋(5#)C座102室房产。2017年10月10日,黄绍辉以205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郁金香苑4栋(5#)C座102室(建筑面积150.84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绍辉(身份证号)所有。南昌高新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郁金香苑4栋(5#)C座102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绍辉时起转移。买受人黄绍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