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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立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志,于巍巍,冯军,宝清县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93号申请人: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状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立志。被申请人:于巍巍。被申请人:冯军。被申请人:宝清县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隆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2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股票、车辆等财产。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2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雪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