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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圳与崔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圳,崔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405号原告:贾圳,男,200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法定代理人:贾丰丰,系原告父亲。被告:崔江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大厦9-18号。法定代表人:孙文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圳与被告崔江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