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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9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龙与被执行人王利平、何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2017)浙112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利平、何丽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志龙借款本金85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王利平、何丽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利平(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