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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陈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2184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陈梅花,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王伟诉被告陈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梅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5日,被告声称经济困难,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书面协议约定60天内归还,当日原告将20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未果,现依法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20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为24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陈梅花(甲方)与王伟(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由于急需资金周转,特向乙方借款,并于2016年11月25日收到乙方借款共计200000元,甲方若迟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还款,则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罚息每日按借款本金的5%收取,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标准。同日,陈梅花出具现金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伟出借给陈梅花的现金200000元。后王伟就上述欠款多次催要未果,成讼。另王伟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借款后陈梅花共支付利息合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现金收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此为凭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利息支付标准及还款时间,故涉案借款应依法认定为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支付的24000元,应系归还本金,故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76000元。另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确定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算,计算标准本院依法确定按月息2%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梅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伟欠款176000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7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6月7日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0元,保全费1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6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1350元,被告陈梅花负担5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利利人民陪审员  甘国兴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