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文朝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李某某,文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63号申请人执行李某某,女,生于2010年4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生于1975年9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文朝雄,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朝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朝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文朝雄于2017年春节之前即2018年2月13日之前给付给权利人李某某全部案款4843.91元,若被执行人不按期给付,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本院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文朝雄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