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苏桂婷诉王欣、王宏、王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婷,王欣,王宏,王善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431号原告:苏桂婷被告:王欣被告:王宏被告:王善友原告苏桂婷与被告王欣、王宏、王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4000.00元,合计6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还款期限约定为2013年4月9日,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一直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欣、王善友的准确地址及身份信息,在本院向其释明后亦未能进行补正,二被告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桂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英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