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开发区建明工贸有限公司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817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对上诉人沛县设备安装总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开发区建明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6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三行“维持上诉”补正为“驳回上诉”。审判长 邹跃光审判员 杨小红审判员 廖书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舒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