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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方强与石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强,石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728号申请执行人:袁方强,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石云吉,男,生于1973年10月1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袁方强申请执行石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石云吉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方强借款本息1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石云吉在2018年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方强50000元,余款124050元在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11元。现申请执行人袁方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72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石云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方强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本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