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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时勤与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时勤,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927号之一原告:蒋时勤,女,1946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8号1幢2单元5楼10号。法定代表人:何晓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时勤与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时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时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时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蒋时勤负担。审 判 员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