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吉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被执行人陈吉恒,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危松林,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太和里5号2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115号黑山植物苑1-4栋1层9号门面被执行人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3栋6号被执行人叶树有,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建都综合区建北三街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30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46299.0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吉恒;被执行人危松林;被执行人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树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所有的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吉恒;危松林;广西鼎齐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绿饮贸易有限公司;叶树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道远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