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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扎雅图与达布胡尔巴雅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雅图,达布胡尔巴雅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404号原告:扎雅图,男,1979年01月0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贡其格苏荣,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布胡尔巴雅尔,男,蒙古族,1986年07月09日出生,牧民。委托代理人:巴雅尔,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扎雅图与被告达布胡尔巴雅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扎雅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雅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扎雅图负担。审判员  呼斯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待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