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扎雅图与达布胡尔巴雅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雅图,达布胡尔巴雅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404号原告:扎雅图,男,1979年01月0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贡其格苏荣,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布胡尔巴雅尔,男,蒙古族,1986年07月09日出生,牧民。委托代理人:巴雅尔,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扎雅图与被告达布胡尔巴雅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扎雅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雅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扎雅图负担。审判员 呼斯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待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