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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常纪影与董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纪影,董家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009号原告:常纪影,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董家坤,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常纪影与董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常纪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纪影撤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常纪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