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吉,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吉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楼冬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