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龙与梁燕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岑巩县羊桥乡。被执行人:梁燕,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三穗县八弓镇,因犯非法集资罪被羁押于兴义海子监狱。本院受理的杨龙申请执行梁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燕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退赔130余名受害人被骗资金3000余万元,另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案现已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