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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曾新田、陈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新田,陈文霞,中山市厦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42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62716。主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列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田,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陈文霞,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中山市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洲镇嘉怡路10号,注册号442000000358893。法定代表人:梁海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曾新田、陈文霞、中山市厦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新田、陈文霞、中山市厦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