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丹与被告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贾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263号 原告:张晓丹,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贾宏,男,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张晓丹与被告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晓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丹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晓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张晓丹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