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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丹与被告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贾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4263号 原告:张晓丹,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贾宏,男,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张晓丹与被告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张晓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丹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晓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张晓丹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