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初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初来,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区。2016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6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初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星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初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初来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鸽子花酒店大厅给陈某出售了200元的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初来身上查获200元毒资,从陈初来暂存于周某身上查获5小包甲基笨丙胺,从陈某身上查获1小包甲基笨丙胺,共计2.8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三星手机一部(型号GT—E1200M);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毒品收缴收据、户籍材料;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毒品封存笔录、毒品拆封、称重、再封存笔录、毒品拆封送检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初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2.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初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初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初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延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田小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