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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东林与马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马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3957号原告:张东林,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树涛,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东林与被告马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树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马树涛称其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于2017年3月28日和2017年4月1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和2000.00元,共9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树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700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00元,共计9000.00元。至今,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林与被告马树涛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张东林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马树涛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之义务。故对于原告张东林要求被告马树涛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林借款本金9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马树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