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光全诉被告诉被告陶玉娟、盛思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光全,陶玉娟,盛思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114号原告:乔光全。被告:陶玉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思谊(陶玉娟之女)。被告:盛思谊。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光全诉被告陶玉娟、盛思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光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乔光全负担。审判员王英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