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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光全诉被告诉被告陶玉娟、盛思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光全,陶玉娟,盛思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114号原告:乔光全。被告:陶玉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思谊(陶玉娟之女)。被告:盛思谊。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光全诉被告陶玉娟、盛思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光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乔光全负担。审判员王英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