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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保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蒙其炜、梁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其炜,梁宪,苏怡,梁东,叶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保58号之六申请人:蒙其炜,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梁宪,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申请人:苏怡,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梁东,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申请人:叶雨,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担保人邓作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屏山路2支239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桂1481执保5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梁宪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凭祥世贸天城4幢1单元1301号房产(证号、备案合同号:MX-0249),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宪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凭祥市世贸天城4幢1单元1301号房产(证号、备案合同号:MX-024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军书 记 员 陈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