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家桢与朱子友、南通俊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桢,朱子友,南通俊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524号原告:邓家桢,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朱子友,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南通俊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双楼村西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吴俊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起凤大楼四、五楼。负责人:陈志明。原告邓家桢诉被告朱子友、南通豪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家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家桢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