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勤诉被告唐习武、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勤,唐习武,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第(901)号原告:曾勤,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监护人曾志华,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唐习武,男,汉族,住邵阳市邵阳县九公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信盛连,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小塘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负责人刘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勤诉被告唐习武、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退还原告曾勤。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超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