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贵州某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208号申请人唐某某,女。被执行人贵州某项目部。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某项目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项目部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明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