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翟延贵与王爱敏、任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延贵,王爱敏,任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337号原告:翟延贵,男。委托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文婷,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敏,女。被告:任广东,男。原告翟延贵诉被告王爱敏、任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延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