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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13杨云与吴延超、卞双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吴延超,卞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13号申请人杨云。被执行人吴延超。被执行人卞双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云与被执行人吴延超、卞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案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国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