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祁和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849号被执行人:祁和良,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祁和良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祁和良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9日通过全省、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J×××××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3、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祁和良于199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2月2日刑满释放;1996年10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7)苏03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J×××××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