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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长疆与王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疆,王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1413号原告:李长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琦,女。被告:王士元,男。原告李长疆诉被告王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长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要求1000元,其它利息放弃;2、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6日被告因欠原告的妻子(康淑环已故)3万元借款一直未还,后同意该笔借款转到原告名下,并打有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16年元旦前结清。但在元旦前被告没有按承诺还原告该笔借款。致使原告的经济损失受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未能偿还。基于上述情况,为保护原告的经济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上述欠款,以保护原告人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王士元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长疆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1张,写明欠款金额及欠款经过,由王士元签名并手印。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李长疆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及时清偿。王士元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欠款。李长疆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李长疆主张的利息1000元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李长疆欠款3万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王士元负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解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