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与王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符街东首,王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659号原告玉符街东首。法定代表人:齐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波,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