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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笪樟泉与周建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樟泉,周建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351号原告笪樟泉,1972年10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周建海,1988年8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笪樟泉与被告周建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笪樟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笪樟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樟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笪樟泉负担。审判长  卢美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