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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中新与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中新,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齐中新,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60。本院在执行齐中新与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中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150,000元,利息30,0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共计1,280,000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宇德制药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