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广照与刘兰航、邹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照,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918号原告:张广照,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存,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刘兰航,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邹开江,男,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道碑街139号。原告张广照与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照于2017年10月11日以和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照以和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照撤回对被告刘兰航、邹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广照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