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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小芳与被执行人齐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芳,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甘小芳被执行人齐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小芳与被执行人齐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小芳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民初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方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记员李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